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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虚开 ,“员工”起诉索赔200万元

2023-12-04

文 │ 谢炳城 原载2021年3月1日韶关日报


案情简介

苏某是甲公司员工。2017年5月,因苏某女儿赴美旅游,根据美国大使馆要求,需苏某开具在职证明,甲公司未为其开具,苏某找到乙公司为其开具。


2020年5月,苏某以未缴纳社保等理由向乙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共计200万元。劳动仲裁委裁决苏某与乙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并支持了苏某部分赔偿请求。


乙公司将苏某和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公司与苏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苏某的各项赔偿请求。

案号:北京通州法院(2018)京0112民初31570号


案例评析


就因为给“员工”开具了一张在职证明,企业因此被索赔200万,这事听上去像天方夜谭不可思议,但却真实地发生了,着实让人感到惊讶、惊叹!笔者赞同法院判决,苏某向乙公司索要巨额赔偿,其前提是需先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其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企业招用求职者为其成员,在其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员工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企业则必须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其二,劳动关系成立“三要素”规定

在实务中,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往往采用“三要素”原则。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指出,企业与所招用的员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是 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是 企业规章制度适用于员工,员工受企业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是 员工提供的劳动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一规定简称劳动关系成立“三要素”,三个要素同时具备时,则劳动关系成立,反之则不成立,这一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


本案中,苏某单凭乙公司开具的一张在职证明,并不足以证明其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苏某需提供更多证据加以证明,如工资支付凭证、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其他员工证言等。由于苏某举证不能,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且乙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任何赔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鉴此,本文作者谢炳城提醒广大企业,给非本企业人员虚开在职证明的行为不可取,轻则如本案,被索取巨额赔偿,重则妨碍民事诉讼,企业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需被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地址:http://www.gxcai.com/jy/77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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