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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下班后微信办公也可算加班

2023-08-11

据报道,李小美(化名)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小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后因加班问题,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李小美称其经常在下班后或假期,使用社交软件与客户及员工沟通,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


公司认为,李小美在休息日值班时,主要负责在客户群中回答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并非加班。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获得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李小美利用社交软件工作已经超出简单沟通范畴,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小美加班费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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