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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苏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通知

2023-09-20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度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减轻居民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结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二)办理流程

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公积金缴存证明,作为自有资金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职工携带《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件原件、婚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委托书》,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二、购买存量商品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存量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房人签订协议,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二)办理流程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5月29日


文章地址:http://www.gxcai.com/jy/103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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